18歲可賣保單、登錄資格禁隨意撤銷 業務員新規2021年上路
2021-01-14
第二為確保業務員工作權,過去在停止招攬期間或撤銷登錄未滿3年,不得再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保險局這次將限制在同類保險業務,也就是說,過去壽險業務員被撤銷登錄未滿3年,連產險業務都無法承作,這次修法後仍可改從事產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等工作。
第三、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有重大違規、舞弊的情況,有違業務員操守及專業,應予撤銷登錄;第四、為避免撤銷登錄處分有過度影響業務員權益,保險局這次修法以最近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期間達2年,保險公司應撤銷登錄。對於業務員關心的第18條規定,這次並未在修訂範圍,該條內容主要是授權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可自行訂定相關獎懲辦法,但過去時常引發保險公司用管理規則「逾越」處分業務員,造成業務員工作權益受損。對此,金管會強調,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有管理之責,無論其與業務員間的勞務契約類型為何,都只能以管理規則為限,不應有濫用或不當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的情況。
另外,金管會也提出2大措施要求保險公司遵循,第一、各公會應確實檢視所屬會員公司獎懲辦法是否符合第19條規定範圍,若有不符應儘速完成修正,同時也將發函重申要求各公司依第18條所訂的內部獎懲辦法,應以第19條規範的招攬行為為限。
第二、對於業務員應受懲處的擬議,各保險公司內部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納入業務員代表,並由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是否有第19條規定的情事及決議處分結果;在事後不服懲處的救濟管道方面,依現行規定,第一層救濟管道為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第二層為各有關公會設置有申訴委員會,組成包含業務員代表,以適度維護業務員權益。
文章出處來源: 好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