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推定全損」是指什麼?另外還有哪些相關規定?您一定要知道喔!


2020-12-10
金管會於2019年4月1日修改「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增訂多項有利保戶規定:
包括車體損失險、竊盜險及任意責任險;這次契約範本修改重點如下:
 舊規定2019年4月1日車險新規定
換車退費方式原本換車退費,是依「短期費率表」退還,只有跟同一家保險公司繼續投保時,才能採對保戶較有利的「按日」退費方式放寬到不是跟同一家保險公司繼續投保,也可以按日退費
報廢車輛的退費方式原本是依短期費率表退還按日計算退還
保單失效日送達保險公司的隔日起送達保險公司當日就生效
增訂汽車發生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現金賠償」或「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金管會指出,原本規定是只能賠償現金,以後保戶也可以選擇修復賠償;依現在規定如果賠償現金,車子就得報廢,不能再開,但有些保戶可能還想繼續開這輛車,以後就多一個選擇,用修復賠償方式,把車修好後,保戶可以繼續開,車子折舊快,價格不見得好,而且有些車還很好開,折舊划不來,所以這次新增選擇。   
「推定全損」是當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等等的費用之和超過其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保險標的受損後並沒有完全喪失,是可以修復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費用將超過獲救後保險標的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努力,給予被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的全部賠償即為「推定全損」。   
當有這項選擇的前提是,車輛毀損到「推定全損」狀況,例如:投保100萬保額的汽車為例,當在一年之內發生事故,折舊率15%,汽車的價值全賠就是價值85萬元。假設修理費用達到賠償金額的75%,就算是「推定全損」,以此案例,就是85萬元的75%,約63.75萬元,如果損失修理費用超過63.75萬元,就可「推定全損」,選擇賠現金、車子報廢,或選擇修復繼續開。也就是萬一撞到超跑,維修費用相當高,此次修正對消費者(保戶)將更有利。   
建議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萬一發生事故可以賠償他人的「體傷」和「財損」,保障「人」與「物」,可賠償他人財物損失。一般保單的財損額度只有20萬元~50萬元,萬一撞到進口車或超跑是不夠的,透過超額責任險的保障才會足夠,附加超額責任險,保額千萬元的保費也才約二千多元,保費低保障高,確實能將風險帶走。
最後就是實務上常有繼承人、代理人或委託人提出理賠申請,為便利理賠申請,新規定中也將申請人範圍放寬,不限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代理人、繼承人也都可以為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