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要幫員工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嗎?
2020-07-30 written by iris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什麼?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也就是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僱主對員工的民事責任,可轉嫁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員工是企業最大的資產,雇主除應提供完整的員工福利計劃,使員工獲得充分保障,亦須注意其所負擔之社會責任與法律風險,免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影響企業形象與財務負擔。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為責任保險之一種,與一般責任保險相同
員工小張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賠不賠?
首先要釐清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僱主應負什麼責任及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之範圍:
僱主對此事故是否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僱主若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那此賠償責任是否在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之內。是否有加害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僱主對受僱人在上下班期間所發生之事故,有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勞基法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是僱主職災責任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勞委會針對職災,制定有 " 勞工傷病審查準則 " ,作為職災認定的準則;其中該準則第 4 條則規定了受僱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因此符合該條規定的上下班期間意外事故,僱主是有責任的。
基本的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已將勞基法的賠償責任除外,因此不在承保範圍內。但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約定加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即可將勞基法之賠償責任納入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僱主意外責任險不同於傷害保險,其被保險人為僱主,其保障的風險在於僱主對於員工執行公司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所衍生出的責任。責任顧名思義就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和傷害險採定額給付的方式不同。
另外投保時已約定僱主必須為受僱人投保勞保,但出險時實際上並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時,需視保險條款之約定,或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是僱主應自行負擔假設有投保勞保而得受給付的部份,亦即保險人理算保險金時,會扣除勞保得給付之金額。